据天津政务网1月2日消息,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简称“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金融人才落户天津。
政策措施称,对在天津新设立或者迁入该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收资本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补助;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上述法人金融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每年按照租金(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下同)的50%给予补助,后三年每年按照租金的25%给予补助。对已在津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年度增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此外,政策措施还表示对在天津新设立或者迁入天津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上述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在天津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助。
最后,政策措施表示,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和法人金融机构等作为发起人在天津市新设立并按照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落户、新购或者新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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